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维思德证字(2021)第 05-20 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 C 座 23 楼 电话:027-87710816 传真:027-87128963 网址:www.hubeiwsd.com 1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勇、谢肖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 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 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 基于下述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假定而出具,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2、2021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召开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7 日)的股东名册、 出现现场会议的到会登记记录以及持股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其他会议有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对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由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09:15 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2,315,972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57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分别为: 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安博投资管理 4 (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祖国良、王伟,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61,914,0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82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01,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 (四)中小股东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02,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特别说明:“京山京源-华创证券-19 京源 E1 担保及信托财产 专户”是公司控股股东京源科技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非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股东共持有本公司 59,00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6%,本次股东大会该股份没有参加股东大会也 没有参与表决。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6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2020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7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82,900,906 82,504,306 99.5216 396,600 0.4784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2,315,972 161,919,372 99.7557 396,600 0.2443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8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82,900,906 82,504,306 99.5216 396,600 0.4784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02,900 6,300 1.5637 396,600 98.4363 0 0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此外,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9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10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