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材料,现就需提前认可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 项,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涉及的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将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提交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该议案具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李德军 谢获宝 刘林青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