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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2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维思德证字(2022)第 03-21 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 C 座 23 楼

    电话:027-87710816 传真:027-87128963

            网址:www.hubeiw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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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勇、邱丽媛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
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
基于下述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假定而出具,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2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2022 年 3 月 4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16 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到会登记记录以及持股凭证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京山轻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5、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其他会议有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十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京山
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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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由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 0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339,4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815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47,595,9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5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743,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四)中小股东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43,5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除上述股东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07,425,187   106,709,987        99.3342    714,400          0.6650   800       0.0008


与会中小股东    743,500        28,300            3.8063    714,400      96.0861      800       0.107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祖国良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6
与会全体股东   107,425,187   106,710,787        99.3350    714,400      0.665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743,500        29,100           3.9139     714,400      96.0861     0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祖国良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07,425,187   106,710,787        99.3350    714,400      0.665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743,500        29,100           3.9139     714,400      96.0861     0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祖国良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67,424,406    66,709,606         98.9398    714,800      1.0602      0            0


与会中小股东    743,500        28,700           3.8601     714,800      96.1399     0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京山轻机

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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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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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魏以军


                          经办律师:罗 勇
                          经办律师:邱丽媛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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