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30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J.S. Corrugating Machinery Co., Ltd. Stock Code : 00082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有管理制度和细则中对“总经理”的表
财务负责人。 述均指代“总裁”:对于“副总经理”的表述
均指代“副总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新增)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后面序
号同时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中
为世界纸制品包装机械行业的领先者,
国智能装备制造的领先者,展示一流的企业文
展示一流的企业文化,提供优质的产品,
化,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
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塑造国际一流品
第十二条 塑造国际一流品牌。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提
牌。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提升包装行
升智能装备制造的发展水平,创造最大的经济
业的发展水平,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效益,以此来回报客户、股东、合作伙伴、员
以此来回报客户、股东、合作伙伴、员
工、社区和政府。
工、社区和政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股权激励; 励;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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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议同意。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的除外。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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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划;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弥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第四十条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所作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产 30%的事项;
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第四十一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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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方提供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一)董事人数不足 7 人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总额 1/3 时;
第四十三条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形式召开。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点。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方式的,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提供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证券
代码、持有股份证明;如为法人单位的,
还应提供加盖公章或工商部门印章的营
业执照等。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第四十八条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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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出请求。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第四十九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股东。
第五十四条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股东大
情况,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
会召开 3 日前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
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召开股东大
性公告。
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第五十五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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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程序。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当日下午 3:00。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的内容按照
旦确认,不得变更。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的内容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拟讨 的意见及理由。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第七十七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第七十八条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份总数。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制。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份总数。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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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披露。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 有偿或 者变相 有偿 的方式 征集股 东投 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第八十条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删除该条
(删除)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第八十七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行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日起未逾三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起未逾三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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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施,期限未满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第九十六条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条
行。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第一百零七
补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司形式的方案;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易等事项; 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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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检查经理的工作;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对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经过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规定。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的规定。
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下规定执行: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第一百一十
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 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 6.1.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二)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会审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二)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应当以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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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批。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单项 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八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 会审议。
资产总额。 2、除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五)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 则》第 6.1.10 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
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东大会审议。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除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市规则》9.3 条和 9.10 条规定外,下述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担保事项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提供的任何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担保;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保情形。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上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其中关于单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笔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4、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为单一对象担保 保。
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
产的 20%。 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
5、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供担保。 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6、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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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要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8、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8、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9、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9、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
立意见。 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10、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信息披露义务。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10、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
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11、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 报告:
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
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
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 11、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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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对外捐赠(包括控股子公司对
外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经
董事会审批。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捐
赠)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
调董事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事会会议;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七)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他有价证券;
第一百一十 作,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二条 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低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于 1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取权。
许可协议等事项;
(九)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第一百一十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四条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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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可以实地召开,也可以采取 现场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传真、邮件等方式)
进行。但关于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和
应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要求和提
议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不得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或者经董事长批准以电话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或现代通信方式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席,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出席会议的董事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出席会议的任
第一百二十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何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两名董事的委托
一条 利。出席会议的任何一名董事,可以接 并代理其出席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受一名或多名董事的委托并代理其出席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董事会。通过电话或者现代通信方式出 议。通过电话或者现代通信方式出席董事会会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结束 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结束后的两日内,通过
后的两日内,通过传真方式签署董事会 传真方式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决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会议上的投票权。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第一百二十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第一百三十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五条(新增)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九条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一百四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四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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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条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
应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
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预案制定过 建议和预案,预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充
程中应注意听取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 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
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第一百五十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
四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 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
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 见。
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独立董事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
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 事过半数通过。
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监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 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在审
案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监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 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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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利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
决通过。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持;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及决策
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应指派 程序,以及公司对公众投资者利润分配的考虑
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 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及决策程序,以及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对公众投资者利润分配的考虑情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况。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存在股东违
过。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九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第一百九十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最近一次股东大会 义时,以最近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或在湖北省
五条
通过的或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此外,公司对部分文字及条款排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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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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