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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监事会独

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过半数的监事联

名提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经全体监事会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的要求。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会议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

职权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可以用举手和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或高级人员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与会监事和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

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