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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山轻机: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1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维思德证字(2022)第 05-20 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 C 座 23 楼

    电话:027-87710816   传真:027-87128963

            网址:www.hubeiwsd.com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玉阶、邱丽

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

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

基于下述核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假定而出具,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1
    2、2022 年 4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3、2022 年 4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4、2022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6 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到会登记记录以及持股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京山轻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7、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其他会议有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于会议

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加人员、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提案

编码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由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0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241,78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188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00,195,9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0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5,81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四)中小股东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5,81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除上述股东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及本所律师。

                                 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东



                                             5
 与会中小股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东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2021 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6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7,772       99.9880    24,014      0.012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1,800           47.5837    24,014      52.4163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40,960,099    40,937,985        99.9460    22,114          0.054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回避表决情况: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京山轻机控股有限

 公司、王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7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00,241,786   200,219,672       99.9890    22,114      0.0110      0            0


与会中小股东     45,814       23,700           51.7309    22,114      48.2691     0            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8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魏以军



                          经办律师:刘玉阶

                          经办律师:邱丽媛



                                             2022 年 5 月 2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