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的判断,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末,对外 担保余额为0万元。 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2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