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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20-12-25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20)鲁求信律法意字第 79 号




传真:05362080798                        网址:http://www.qshx.com.cn
地址:中国.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 195 号求是大厦      电话:05362080788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释 义............................................................................................................................1
第二部分 正 文............................................................................................................................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5
        (一)基本情况 ........................................................................................................5
               (二)收购人进行本次收购的资格 ....................................................................6
               (三)收购人隶属关系及实际控制人................................................................6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6
               (五)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8
               (六)收购人设立至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9
               (七)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10
               (八)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11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 11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 11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程序 .......................................................................... 12
               (三)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
                股份计划 ................................................................................................................... 12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 12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3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3
               (三)《股权划转协议》的有关情况 ............................................................... 13
               (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3
       四、收购资金来源 .......................................................................................................... 13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4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14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14
       六、后续计划 ................................................................................................................... 15
       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7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7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 19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 20
       八、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1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1
       十、结论意见 ................................................................................................................... 22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简称/合称                                   对应全称或含义
海化股份、上市公司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22)
潍坊市国资委、划出方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潍坊投资、收购人                 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政府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海化集团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投资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海化集团控股权,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
                                 并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所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
本法律意见书
                                 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潍
《关于海化集团股权无偿
                                 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潍国资发〔2020〕
划转潍坊投资的通知》
                                 137 号)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文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16 号文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
文件
                                 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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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中国法律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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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0)鲁求信律法意字第 79 号

致: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潍坊市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就潍坊投资编制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16 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
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
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
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潍坊投资及本次收购相
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
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潍坊投资已作出如
下保证:其就潍坊投资本次收购事宜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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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
有关机构或本次收购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承诺文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潍坊投资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潍坊投资本次收购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潍坊市国资委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潍坊投资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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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收购人潍坊投资系划出人潍坊市国资
委 100%持股的一级国有企业,收购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押运保安、
商品粮销售、建材销售、房屋租赁等板块。同时,收购人充分发挥
政府投融资主体、资本运营主体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和资源
优化配置平台的作用,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了潍坊市多个重
点企业的投资,已成为潍坊市优化资源配置、引领创业投资导向、
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潍坊高新开发区东风东街 6222 号(投资大厦 16-18 楼)
     负责人                                        张良富
    注册资本                                16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165422316C
    经营期限                                        长期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能源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制
                       造业、创业投资、房地产、文化、旅游、餐饮、物流、
                        商贸行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物业管
    经营范围
                       理;房屋租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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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购人进行本次收购的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坊投资
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机关法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
体资格。

   (三)收购人隶属关系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潍坊投资提供的文件及其书面承诺,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坊投资系潍坊市国资委 100%持股的一
级国有企业,潍坊市国资委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收购人主要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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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
                                                 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创业项目进行投资;企业以自
     潍坊市国维创
                                                 有资金对外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1    业投资有限公     50,000.00     100.00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司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潍坊市国维实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
2    业投资有限公     40,000.00     100.00       金融业务);企业管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创业项目进行投资(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潍坊万通创业                                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3                     50,000.00     100.00
     投资有限公司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
                                                 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
     潍坊市国维汇
                                                 务;销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未
4    金投资有限公     10,000.00      99.12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司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土地开发;弱电综合管网工程建设经营。(依法须
     潍坊德润土地
5                      2,000.00     100.00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开发有限公司
                                                 活动)。
                                                 工程咨询;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潍坊市投资工
6                      1,710.00     100.00       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
     程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法规
     潍坊万丰国贸                                及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和禁止、限制经营项
7                      1,000.00     100.00
     有限公司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用户提供保安服务、安检服务、安全系统监控
     潍坊市保安服                                服务、守护押运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8                     10,000.00     100.00
     务有限公司                                  准)、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现金
                                                 清分、清点;自助设备加钞和维护;现金金库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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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
                                                  赁;现金、有价证券、黄金珠宝代保管金融业务
                                                  的相关配套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
                                                  务外包,金融配套后台服务,票据服务(不含票
                                                  据支付结算业务);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汽车
                                                  租赁、汽车代驾、汽车维修与维护、停车场建设
                                                  与运营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销售保安器材、通
                                                  讯器材(不含无绳电话)、照像器材、服装;刻
                                                  字、照像服务;防盗产品的生产、销售、施工;
                                                  以下限分支机构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保安培
                                                  训。(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山东潍坊粮油                                储存、销售粮油物资;收储、批发、零售粮食及
9     储备库有限公      4,000.00     100.00       制品;销售食油及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潍坊市信用融                                按照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的范围经营融资
10    资担保有限责     16,500.00      78.75       性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任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军粮销售,粮油储备,粮食收购;销售:粮食、
      潍坊市军粮供
11                        503.00     100.00       初级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应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1 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潍坊投资书面说明,收购人系划出人潍坊
    市国资委 100%持股的一级国有企业,收购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押运
    保安、商品粮销售、建材销售、房屋租赁等板块。工商登记经营范
    围是: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能源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制造业、
    创业投资、房地产、文化、旅游、餐饮、物流、商贸行业的投资与
    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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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
收购人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资本运营主体和经营性国有资产
运营主体和资源优化配置平台的作用,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
了潍坊市多个重点企业的投资,已成为潍坊市优化资源配置、引领
创业投资导向、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潍坊投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
展经营业务,不存在对本次划转产生影响的情况。

   2.收购人控股股东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潍坊投资书面说明,收购人是潍坊市国资
委 100%控股的企业,潍坊市国资委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收购人设立至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自潍坊投资设立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网站未显示潍坊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潍坊投资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情况如下:

   2018 年 9 月,收购人因企业间借贷纠纷,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对原告潍坊投资与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
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投
资借款本金 126,745,193.33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
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目前,因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未
履行判决,收购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
行回款 51,808,711.63 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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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投资于 2019 年 8 月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
求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
人潍坊投资借款本金 14,000,00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潍坊市仲裁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潍坊
投资借款本金 14,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仲
裁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除上述诉讼、仲裁情况外,潍坊投资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
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及其书面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现居住地
                                                                             居留权
 张良富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陈宝庆        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朱洪池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宗海省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张英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中国                 否
 厉雪芹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董晨胜          职工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贾树森         监事会主席               中国              中国                 否
  张静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傅奕博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刘彬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郭宇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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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购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
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现任的主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八)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坊投资
持有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潍柴重机,股票代码:
000880.SZ)20.46%股份,潍坊投资对潍柴重机不拥有控制权。

    除上述情况外,潍坊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为:为积极稳妥推进潍坊
市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进一步优化潍坊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根据潍坊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
偿划转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潍国资发〔2020〕137 号),
拟将潍坊市国资委持有的海化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潍坊投资。本次
无偿划转有助于潍坊投资充分发挥潍坊市投融资主体、产业整合主
体、创业投资主体功能,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发挥国有
资本引领带动作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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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授权与批准具
体如下:

    2020 年 12 月 22 日,潍坊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山东海化集团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潍国
资发〔2020〕137 号),决定潍坊市国资委持有的海化集团股权无偿
划转至潍坊投资。潍坊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海化集团 55.0068%股权
无偿划转至潍坊投资。无偿划转完成后,潍坊投资将持有海化集团
55.0068%股权,通过海化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40.34%股份,为上
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潍坊市委、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潍坊投资在划转完成后在山东海化控制的股
份将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无偿划转符合《收购办法》第
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收购相关方在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

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潍坊投资暂无在本
次收购后未来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山东海化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
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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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山东海化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成为海化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海化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 40.34%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潍坊市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海化集团 55.0068%股权无偿划转至
潍坊投资。无偿划转完成后,潍坊投资将持有海化集团 55.0068%股
权,为海化集团控股股东,潍坊投资通过海化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 40.34%股份,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关于海化集团股权无偿划转潍坊投资的
通知》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本次收购系潍坊投资间接收购上市公
司股份,该部分股份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
权,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
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事宜,划转双方未附加任何特殊条件,未在本次交易标的上设定
其他权利,收购方及关联方均未给本次交易的各划出方提供质押、
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四、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关于海化集团股权无偿划转潍坊投资的
通知》,本次收购采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
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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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系潍坊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海化集团 55.0068%股权无
偿划转给潍坊投资,从而导致潍坊投资间接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本次收购符合《收购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020 年 12 月 15 日,潍坊市国资委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战略
重组方案》,决定将潍坊市国资委持有的海化集团 55.0068%股权无偿
划转至潍坊投资。因此,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海化集
团,实际控制人为潍坊市国资委,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068%
                     30%                                          14.9932%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0.3365%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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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海化集团,实际控制

人仍为潍坊市国资委,股权结构如下: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068%
                  30%                                             14.9932%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0.3365%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
次收购的收购方式之(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
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1.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收购报告
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承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承
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重大计划,也不存在使上市公司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

    3.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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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海化股份现
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海化股份其
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如未来根据海化股份的实际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
海化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海化
股份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海化股份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海化股份的实际需
要制定和实施对海化股份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海化股份的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海化股份的实际需要制定
和实施对海化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海化股份
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其自身及
海化股份的发展需要对海化股份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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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海化股份控股股东为海化集团,实际控制人
为潍坊市国资委。本次收购不涉及海化股份的业务、人员、资产、
财务和机构的调整,对海化股份与收购人之间的业务、人员、资产、
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海化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
力,在采购、生产、服务、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同时,潍坊投资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海化股份的独立性作出
如下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
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收购人承诺在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
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收购人及
其关联企业担任经营性职务;

    2、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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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
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
技术;

    3、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不将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控股股东管理系统之内,比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收购人或
海化集团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信息;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
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不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存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的账户;

    4、保证收购人及收购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为收购人控制的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5、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收购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
由收购人控制的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
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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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收购人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
由收购人控制的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3、保证尽量减少收购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由收购人控制的企业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与海化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潍坊投资就本次收购完成后避免同业竞
争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收购人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2、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收购人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保障各下属企业按照自身形成
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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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收购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4、收购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
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1.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潍坊投资的书面承诺,本次收购前,潍
坊投资及其关联方与海化股份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潍坊投资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不利用自身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
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
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收购人及收购人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
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收购人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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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将确保山东海化集团
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
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做出任
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承诺,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下列当
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
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
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山东海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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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前六个月
内不存在买卖山东海化股票的情况。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潍坊投资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
办法》、16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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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12 月 22 日



                                            律师:臧晨光



                                            律师: 姜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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