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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08-2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确保公司对外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
东。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
    1、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定期报告;
    2、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与事项;
    3、控股和参股本公司的股东转移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4、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接受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以及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1、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2、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
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
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5、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2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
求。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
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
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深交所可以要
求公司做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
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
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3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股东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从事股权事务管理、信息披
露业务,同时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其它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应为其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及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并保证计算机可以接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
    1、招(配)股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5、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
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


                                  4
分立公告等;
    6、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
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7、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内容和要求: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招股说
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4、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
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本条第 1 至 5 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8、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
露。


                                  5
    2、年度报告应制作成正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证
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
    3、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要求编制。
    3、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分别
编制并披露。
    2、季度报告应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要求编制。
    3、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证监会和深交所另有
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4、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后,除上述定期报告外,以下的信息披
露均属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所有成
员应保证董事会文件及股东大会文件是在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和完整的基
础上形成的。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7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
露以上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的临时报告还包括:应披露的交易;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其他。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的交易的内容和要求:
    1、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8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1 中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4、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 2 中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5、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 2 的规定。
    6、公司发生 1 中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2 标准的,适用 2 的规定。
    已按照 2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发生 1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8、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 2 条规定。
    已按照 2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二)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10、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9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
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
展情况;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和要求:
    1、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10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3、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1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2 标准的,适用 2 的规定。
    已按照 2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2 的规定。
    已按照 2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2 标准的,适用 2 的规定。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2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 2 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6、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5 的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7、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12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的内容和要求:
    1、 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一条标准的,适用一条规定。
    已按照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13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
行业绩预告。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三、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
认定情况等。
    四、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
    五、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说明(如适用)。
    六、公司上述公告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格式编写。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
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4
    二、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三、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
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
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
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有关咨询办法。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一、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
到 30 倍,并且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 20%的;
    (三)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二、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
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三、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15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
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四、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6、回购股份: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二、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
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
数量、比例数据等。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至少公告 3 次。
      五、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


                                  16
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
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述一款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
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
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
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出说明。
    六、公司距回购期届满 3 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
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
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
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八、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
回购专用帐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披露:
    (一)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
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17
    (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
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 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
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
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
告。
    四、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
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
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五、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
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六、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
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
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七、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
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
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
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18
    八、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
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一) 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
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二) 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
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三)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
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
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
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五)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公司应
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六)   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
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七)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
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19
    (八)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
务。
    (九)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
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深交所及
有关监管部门。
    (十) 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9、股权激励:
    (一)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深交所的要求
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二)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 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详细
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激励对象或者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四) 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
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六)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
关授予事项,并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七)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
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或者


                                20
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
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
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八)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
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九)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
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
    1、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2、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21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2 款的规定。
    3、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五)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
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2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
以披露,并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
宜。
    5、公司做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
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
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6、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证
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7、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
事项的,应当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8、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
门(包括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同时向所


                                 23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
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公司除监事会公告外,所有披露的信息均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安排相关部门承担信息披露文稿的部分编制任务,该部门应
按要求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跟踪
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
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各部门(包括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


                                24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回复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而要求提供的相关情况
(包括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的说明和数据。以书面形式定期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反映日常经营活动状况的概要资料和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履行报告义务,通过董
事会秘书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特别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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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
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负责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
    2、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发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3、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草拟信息披露公告
并准备向深交所提交的各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草案;经财务负责人、经
理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当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描述该事件发生原因、造成影响、
处理办法等的书面材料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经有关责任人审核后加盖公司董事会印
章,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专人送达或网络、传真等方式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经深交所同意后公司应将公告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网络、传
真方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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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对于不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但依照本制度应该披露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突发事件等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证券与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3、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起草,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报深交所。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
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第四十九条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为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 http :
//www.cninfo.com.cn。
    第五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在公司网站
或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 2 号(邮编:030003)
    联系电话:0351-2137728、2137729
    传真号码:0351-213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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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信箱(E-mail):tgbx@tisco.com.cn
                           第十一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负有保密业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责成当事人接受证监会的处罚;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当证监会、深交所等上级监管部门修改或新出台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章制度发生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应服从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
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尽快做出相应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八届十六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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