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4-2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控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和保
密责任,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相关事宜,证券与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相关人员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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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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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正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6)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 人员;
(7)接触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
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
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所在单位、职务、知悉
内幕消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及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程序:
(一) 在第四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知情人应及时将相 关情况告知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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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一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经办人员
信息,和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并履行第八条的报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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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其知晓的 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的要 求,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应履行必要的程序,且须经董事会审核同
意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将首先依照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 券、审计及
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不定期自查。定期自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在半年报、年报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不定期自查在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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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
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在本办法修订之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公司董事会 亦将对本
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
董事会。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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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 证件 联系 所 在 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息知情 号码 方式 位 / 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幕信息 内容 所处阶段 息 时间
人姓名 门 方式 公开时
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
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
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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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表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表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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