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汪建华)2023-04-2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2022 年
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忠实履行了诚信与勤勉义务,现将我 2022 年度履行职责的
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 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2 年度,我应出席公司董事会共 13 次会议,我亲自出席。2022 年度我列
席股东大会 1 次。对于公司董事会表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
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 年,我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各次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发表了对各议案的 看
法,没有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异议。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3月22日,我对《关于2022年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签
署了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前认可函。
2022年3月22日,我对2022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董事意见。
2022 年 4 月 16 日,我对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华先生申请辞去兼职公司
总经理职务、聘任尚佳君先生为总经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2年4月20日,我对《关于<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宝武环科山西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签署<太钢不锈固废处理业务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宝武水务科技有
限公司签署<太钢不锈废水处理业务运营服务合同>的议案》、《关于与太原钢铁
(集团)电气有限公司签署<维检业务承包项目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续租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中板生产线的议案》及《关于拟向太钢进出口(香港)
有限公司转让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签署了同意提交
董事会讨论的事前认可函。
2022年4月21日,我对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
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关于
2021年度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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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度绩效薪酬兑现方案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续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
限公司中板生产线、拟向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转让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
司100% 股权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5月6日,我对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
意见。
2022年5月19日,我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董事意见。
2022年6月24日,我对《关于子公司购买炼钢产能的议案》签署了同意提交
董事会讨论的事前认可函。
2022年6月24日,我对补选公司董事及聘用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子公司购买
炼钢产能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8月18日,我对2022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
对《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8月26日,我对魏成文先生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9月27日,我对《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签署了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
的事前认可函。
2022年9月27日,我对董事会换届、公司聘用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10月18日,我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用尚佳君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聘用石来润先生为公司装备能环总监,张志君女士为董事会秘书、杨润权先
生为证券事务代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12月28日,我对《关于增资入股宝武水务的议案》签署了同意提交董
事会讨论的事前认可函。
2022年12月28日,我对增资入股宝武水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
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我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并在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披露的薪酬情况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是合理的,体现了管理者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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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披露的薪酬情况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并同意将《2022 年总经理绩效
与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年度在董事会换届、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
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在公司 2021 年度报告、2022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和理解相关内容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内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内部控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详实听取相关
人员汇报,主动调查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在董事会上或通过其
他方式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六、公司落实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凭借自身所长,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
法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通过观察及核实,我欣喜地看到,公司总经
理及其领导班子对这些意见及建议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及采纳,并落实到了具体的
工作之中。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忠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汪建华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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