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2018-11-24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6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对《关于向宏通保理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P
2)
2、独立董事对《关于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P 4、5)
3、独立董事对《关于终止公司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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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关于向宏通保理公司
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向宏通保理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向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通保理公司)
增资,符合公司“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充宏通保理公司
资本金规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2、公司选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企华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及相应
的评估资质,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3、中企华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东莞控股、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
性。
4、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选用适当,假设前提合理,选用
的数据、资料可靠,由此得出的评估结论能够代表该股权的真实价值。
本次审议的公司向宏通保理公司增资事项以中企华公司出具的评估
结论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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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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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关于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实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公用事业领域,有利于丰富业
务范围与市场产品;租赁业务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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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关于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本次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积累基础设施类融资租赁
业务经验,把握优质客户,抢占市场机会。
2、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相关决策程序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东莞市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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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关于终止公司名称变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
司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将名称由“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
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影响公司的正常
运营,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因此,我们同
意将《关于终止公司名称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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