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3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 15 日,
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四)15:00 在东莞市寮步镇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贵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庆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1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726,934,39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网络投票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 13,600 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726,947,995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13%。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张庆文、萧瑞兴、王庆明、
陈玉罡、徐维军,监事会成员袁进帮、赵洪坚,公司副总裁罗柱良、姜海波、叶
子龙,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雪军,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结合的方式进行;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二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其中含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2
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 1 项,即《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案具体内容已经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贵公司董事会
在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议有
726,947,395 99.9999% 600 0.0001% 0 0.0000%
表决权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1,104,801 99.9457% 600 0.0543% 0 0.0000%
本议案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 翔)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