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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西化工:《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4-09  

						                 《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鉴于《公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山东证监局 2018 年 12 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8]32 号),要求对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全面梳理自查公司章程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结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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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
       程。                                        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学肥料、化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学肥料及
       原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工装备设计、      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化工原料的生产
       制造、安装、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      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供热、供
       出口业务;技术咨询与服务。                  汽服务;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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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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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权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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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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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人行为规范: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任。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赔偿责任。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各种形式侵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占公司的资产,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的资产时,应当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偿的方式偿还,如果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      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
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股权以偿    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还其侵占的资产。                          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
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任和风险。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五)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
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建议罢免该名董    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
事。                                      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
                                          产。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
                                          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
                                          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
                                          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
                                          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
                                          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司的资产,董事会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的资产时,应当立
                                          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
                                          偿还,如果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
                                              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股权以偿还
                                              其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会建议罢免该名董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股份;
    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8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计总资产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
                                             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9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
                                             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的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10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按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的,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权:
     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11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会会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有价证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七)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长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以及投资运用   (七)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资金所占公司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净     董事长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以及
     资产的 10%;                             投资运用资金所占公司资产的比例不得
     (八)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八)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后面 增加一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
                                              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12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章。委托人应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13
                                              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二分之一。
                                              出现上述情形,但董事本人未作书面说
                                              明并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的,由董
                                              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5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
                                              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
16
                                              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
                                              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17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18
     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
                                              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权: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二)检查公司财务;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纠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人员予以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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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讼;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承担;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权。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
                                              报告;
                                              (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维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董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董
       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审       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审
       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鲁西化工集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准则》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事规则。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按照公司章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2
       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3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董事长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以及
                                         投资运用资金所占公司资产的比例不得
                                         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4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事人数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独   事人数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独
    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有特别职权。
5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
                                         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
                                         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
                                                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
       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委托人应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
       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未出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的投票权。
 6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连续 2 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       议。
       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二分之一。
                                                出现上述情形,但董事本人未作书面说
                                                明并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的,由董
                                                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召集、召开的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益,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1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侧》及《鲁
    公司章程》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
    则。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酬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2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且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授权内容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且
                                           授权内容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四、《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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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交易进行审计;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1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以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