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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西化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1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鲁

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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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

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

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七条   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


                                 2
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

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3
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

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

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

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4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本所报告和接受本

所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

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

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情况参照第五十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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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

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8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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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0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

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

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

日期的至少三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1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

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12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13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

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14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

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

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15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

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

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17
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

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

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

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

公告内容。

    第六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19
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

门,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20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

积极给予配合。




                                21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

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


                              22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

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漏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

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检查中,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

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者意见;


                              23
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

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

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

稿存在错误或者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者删除;

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

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

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24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

经理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

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

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

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

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

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25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三条     涉及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九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26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


                                27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

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

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

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

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

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所报告并立即公

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事项(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

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

本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

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股东或者有权部门正在

进行有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28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

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

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

并按照分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

完整、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

环节及预计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

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

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

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

关部门批文的风险等、新产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

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29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

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一百零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

项完全结束。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

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

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30
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31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2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

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程

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33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

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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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

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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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报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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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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