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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西化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1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根据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
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咨询电话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公司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
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公开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
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
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
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
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公司投资者关
系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
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
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
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三十七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
及时核实相关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
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
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
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
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
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
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
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
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
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
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
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
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
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
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该保持投诉电话、邮
箱畅通,及时接收投资者投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或咨
询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