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4-3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拟通过向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鲁西
集团实施吸收合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现就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
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
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之签章页)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