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独立董事意见2019-04-12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
报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我们就
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
保、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18 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2018 年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我们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情况。
(2)对截至 2018 年末发生对外担保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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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证监会、
陕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
据公司经营层提供的资料,经过必要审查后,我们就公司 2018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报告期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
况;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我们认为:截至 2018 年末,公司除对陕西电子信息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 8 亿元担保、对陕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55
亿元反担保外,其余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
对外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2、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2018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期间,我们与希格玛事务所的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
分有效的沟通。我们认为希格玛事务所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执业质量
较高,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我们同意
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审
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18年度,公司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
遗漏。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识别范围的资产总额达到合并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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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的95.19%,营业收入总额达到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94.87%。
2018年,公司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
生。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制度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我们也注意到,公司已经制定了2019年的内控工作计划,
在保证已有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内控覆盖面,
并持续完善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司整体内控及风险
管理水平。我们希望该项工作能扎扎实实的推进。
4、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279,775,177.96
元,母公司本期净利润亏损 223,893,339.88 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
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77,811,606.50 元。根据公司章程第 211 条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规定,本年度公司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负值,不
满足现金分红及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实施送股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的分红政策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 劲、吴晓光、赵万华
2019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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