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秦川机床: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7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八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7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会议记录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监

事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独立运作,向全体股东负责,按照依法

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诚、勤勉、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

    监事会及其监事应当结合公司实际,运用法定职权对公司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1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八)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

审核意见;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五条 监事会工作处作为公司监事会日常办公机构,协助

监事会主席完成监事会会议的准备、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

会议议程、收发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

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

   第六条 监事会经费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年初应制定计

                           2
划,经批准后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监事会经费用途:

   (一) 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 监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三) 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业务费用(如财务检查、

调研论证等业务);

   (四) 监事会培训费用;

   (五) 监事的津贴;

   (六) 监事会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支出。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年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第三季度报告报出前及时召开。

   第八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同意,

监事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一) 企业报送的重大产权变动和有关投资等重大决策资

料;

   (二) 董事、经理提出的咨询要求;

   (三) 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

   (四) 监事会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事项。
                             3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当监事会主席不能

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亦未指定监事代其行使职责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

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案包括定期会议议案和临时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案:

    监事会工作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负责起草,董事会工

作处、资产财务总部等部门配合,经各位监事审阅后,于监事会

召开 15 日前提交监事会工作处。

    《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由董事会工作处负责

编制,董秘审核,于监事会召开 15 日前提交监事会工作处。

    《内控自评价报告》由战略发展总部负责起草,经内控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监事会召开 15 日前提交监事会工

作处。

    其他需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由各负责单位(部门)起草并经

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于监事会召开 15 日前提交监事会工作

                             4
处。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所有议案由监事会工作处随会议通知一

起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各议案准备单位(部门)

负责相关议案的说明工作,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

    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各负责单位(部门)起草并

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于监事会召开 5 日前提交监事会工作

处,由监事会工作处随会议通知一起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

监事,各议案准备单位(部门)负责相关议案的说明工作,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若监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质询意见

的,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方式或其他方式递交监事

会工作处,由议案负责单位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监事会工作处应提前

提醒得到资料的监事,除非必要,监事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

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监事会工作处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需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监事召集会议,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

                            5
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以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监事以及其他必要出席会议

的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会议期限、事由、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

资料、会议主持人及书面提议、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及资料应当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各位参

会人员。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完整并能保证每一

名监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或代为召集监事会

的监事签发。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及应列席会议的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

当签收并回复会议通知人,以确认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

发出后 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次日仍未收到回复的,会议通

知联系人应主动联络未回复讯息的人员,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

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


                            6
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职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如因故

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

决,但应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工作处。

    监事不得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监事会会议。一名监

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人

应向代理监事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列入会议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

   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
                           7
开。在保障监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采用

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现场

加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如果过半数以上监事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则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议按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所有议案,议案讨

论和说明的进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

每名监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且应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中选

择一项表决,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选择意向的,主持人

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

议和意见,供监事表决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讯方式参加监

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交换意见,

并且应当将表决意见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交监事会

工作处。
                             8
    监事会工作处将收到的监事表决意见文本,提交会议召集人

判断议案是否通过审议、监事会决议是否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处应当在监事会结束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相关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需进行

公告的,应同时提交公告文稿以及其他需公告文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

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补充公告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监事会决议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出现未通过议案的情形,应当在监事会

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披露未通过议案的名称。反对或弃权的监

事应说明原因并在决议公告中说明。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

补充。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监事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需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工作处专人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作为

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冲突,应以新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新制定的的公司

                             10
章程相冲突,应以新制定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