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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川机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5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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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担保对象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5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7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9

第八章 责任追究 ................................................................................9

第九章 监督检查 ................................................................................9

第十章 其 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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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秦川机床工
具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
用证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担保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上市公司股权、债券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承办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
                          第二章 担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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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在境内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财务部门应通过银行、业
务往来单位、派出董事及经理等各种渠道调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顾问及其他部门对被担
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办法,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由公司法律风
控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担保风险评估报告书,反馈财务部
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将对外担保调查报告和公司法律
风控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报财务总监审核后,财务部门形成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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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与年检情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
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项担保的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的基本内容;
    (七)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八)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九)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
明;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非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协议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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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
分次实施时,由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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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获得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民
法典》、《合同法》、合同制度和本办法审查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条款,对强制性条款、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及可能无法预
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财务部门应
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在担保合同中
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时报告担保
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
的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
应派专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署后,即书面通
知董事会工作处;相关资料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
立相应台帐和档案,有关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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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门负责监控,
每月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要求被担保
人定期报告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部门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归还被担保债务的银行单据复
印件,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
面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
的情形时,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财务负责人、董
事长报告并书面知会董事会工作处。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
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
在 15 日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财务部
门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财务部门应及时会同法律顾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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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工作处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讨论和表决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
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破产或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
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
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风险,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对外担保控制制度的监督检
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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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岗位设置情况,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
序,担保业务信息披露是否遵循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和规定,
担保业务风险监测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
理终结手续等。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
部控制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提
供担保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资产财务总部上报对外担保
情况列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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