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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川机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5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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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规定 ..................................................... 4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 6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11
第五章 附           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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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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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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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
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
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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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
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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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提交深交所备案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予以披露。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份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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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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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被称为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
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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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处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或通讯方式发出提醒函,对窗口期
禁止买卖股票的事项进行提醒,并对窗口期结束日期做以明确说
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提醒函后,应在3日内签署
书面提醒函回执。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窗口期结束后5
日内,对本人及本规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证券账户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附表)。
    提醒函签收回执及自查表保存在董事会工作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10
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
擅自买卖公司股票,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工作
处书面进行报备审查,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
    对于未经报备审查自行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进行以下处分:
   (1)交易时间处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将该部
分股票卖出后所得收益交公司,公司对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
上通报批评;
   (2)交易时间不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
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违反本
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
公司股票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应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1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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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自查表(样表)



 自查人姓名:                         自查日期:

本人证券账户在窗口期是否对公司股票进
                                           是□    否□
行过操作;如是,请填写以下两项

  买入或卖出时间:

  买入或卖出数量及价格:

本人关联人或关联法人的证券账户在窗口
期是否对公司股票进行过操作;如是,请填 是□        否□
写以下两项

  买入或卖出时间:

  买入或卖出数量及价格: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本人的关联人或关联法人是指本制度第二十

四条所指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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