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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川机床: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1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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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 5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 7
第五章 审计程序 ................................. 8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 ............................ 10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 10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11
第九章 附 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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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
督体系,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审
计法》《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秦川
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党委、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
领导体制。党委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督促落实和队伍建设。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负责落
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公
司党委、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
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
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涉及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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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协助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及上级审计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法律风控总部,作为公司审计
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所
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所属中型以上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专门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
(兼)职审计人员。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应接受母公司审计部
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
项,在向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
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
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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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可
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内部兼职审计人员,可以聘请审计专业以
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审计项目的实施
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实行签字背书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
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工作实行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审计人员进行奖惩。

    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
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
后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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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集团重
大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
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9、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10、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

    11、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或事项实行
审签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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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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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
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批准后予以实
施。

    第十八条 按照审计计划和公司临时确定的审计事项,
应成立审计工作组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组实行主审负责
制。

    第十九条 通过审核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
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
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的审计事项和足以影响审计结论的
问题,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双方必须逐一核实并按项分别
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
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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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重要的审计报告和结论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内部审计机
构根据被批准的审计报告,可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
时,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公司协调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
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审定意见,及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审计部门应检查落实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意
见和建议的采纳结果,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决定如有异
议,可向公司提出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公司有关领导应当召
集相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含离任和接任者)
进行谈话,该奖惩的依照规定进行奖惩,以落实相关经济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终结的审计事项,应
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
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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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时间,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审计工作总结。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管理和提拔的公司领导干部的经济
责任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内部单位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
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
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
司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
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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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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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及地方新颁布的法规条款
有冲突的,应以新颁布的国家、地方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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