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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京)2019-04-29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委员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8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18                    委员会

                         27                26          1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018

    2018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
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出售、委托理财等事项,本人通
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18 年 1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向中信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业务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认为:此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罗宁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2018年4月18日,本人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


                                   1
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交易预计的资料,我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
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
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3、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78,223.91 万元,担保余额为 362,352.10 万元,占公司
净资产的 53.74%(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260,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260,000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78,223.91 万元,担保余额为
102,352.10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担保金额为 48,000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
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4、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公 司 2017 年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为 : 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3,919,826,352.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元 195,991,317.60 元。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 2017 年
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完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企业经营发展
的实际,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章
程现金分红政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
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2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
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
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
    7、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
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
    8、2018 年 4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
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9、2018 年 4 月 26 日,本人对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合肥广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确认损益。公司本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符合《企

                                    3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变更后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
司对参股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2018年5月29日,本人对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肥有线电视宽带网络
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
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廖小同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11、2018年6月7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
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
本次关联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规合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资产评估采用了市场法,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方法说
明,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
的对比指标、市场价值、收益及资产类参数、比率乘数和流通性折扣等重要评估
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账面净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经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估(天兴评报字(2018)第 0673 号)评
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盟固利动力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价值为 435,751.00 万元,较净资产账面价值 168,881.82 万元,评估增值
266,869.18 万元,增值率为 158.02%,评估增值较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评
估事项选用的重要评估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合
理有效,评估增值原因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12、2018 年 9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公司与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北京睿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

                                   4
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罗宁先生、夏桂兰女士、廖小同先
生、秦永忠先生、李建一先生、刘鑫先生、张建昕先生、庄宇先生、李向禹先生、
孙璐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13、2018年12月19日,本人对公司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的经
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
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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