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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中信国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09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1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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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以依照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一)                         第四十五条(一)

4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10 人)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时;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5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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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6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7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2 人。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9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删除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10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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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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