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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4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完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科学决策,确保公司董事及董
事会依法行使权利、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国
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1.3 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2.1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
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3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涉及金额不超
过公司总资产 30%的经营活动。
       2.4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5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6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7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3.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3.2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3.3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3.4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
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3.5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并更新相关议案内容及材料。不足 3 日的,应当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取
得参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更新相关议案内容及材料,且取得参会董
事的认可后召开。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4.1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如审议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议案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4.2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3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3)一名董事不得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4.4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相关工作
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言,但没有投票权。
       4.5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5.1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1)对外提供担保;
       (2)提供财务资助。
    5.2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3 董事会会议表决前,参会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证参会人
员发言的权利。
    5.4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的表决项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情况。董事应当从上述表决项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项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
重新选择;董事拒不选择或因故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选择反对或弃权的,
必须申明理由,并由会议记录人记录在案。
    参会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5.5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5.6 未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1 个月内不应再次进行审议。


                       第六章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6.1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会议结束
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签字。
    6.2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6.3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会
议录音、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不
一致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7.3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