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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国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202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1-29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巍律师、王伟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周
一)14 时 30 分在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的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同时,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2 丁号英皇国际中心 18 层
                 18/F Emperor Group Center No.12D Jianwai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8610 6514 2061      传真 Fax:+8610 8511 095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的如下公告进行的:


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
       简称“《董事会公告》”);


2、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 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2.1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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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在国安大厦三
       层会议室(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现场会议,并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 条、第 19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2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3、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距贵公司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期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 条、
      第 18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股东大会通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包
       括: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受托形式、表决权人
       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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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通知中明确载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其主
       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0 条
       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
       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
       15 时开始,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及贵公司制作的《出席会
       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3 名 , 所 持 股 份 共 计
       1,444,517,54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851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28,488,345 股,占贵公司
       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426%;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共 42 名,所持股份共计 16,029,200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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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东名
       册》中的贵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2、    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指派律师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审议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
       会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依法、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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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后,贵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
       股东和贵公司董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事项以外的新的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 条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
       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之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服
       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 时开始,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和贵公司所作的《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签名册》统计,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名,所持股份共计 1,444,517,54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8516%。
       其 中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其代 理 人 共 1 名 , 所 持 股 份 共 计
       1,428,488,345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426%;通过网络投票的
       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42 名,所持股份共计 16,029,200 股,
       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


(一) 经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和
       本所律师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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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在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上进行了表决。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20 条、第 21 条、第 35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第 4 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根据贵公司监事及股东指定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根据本所
         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仅增补一名董事,不适用累计投票制。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
          份为 1,444,517,545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443,743,44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464%;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563,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90%;弃权的股份为 2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46%。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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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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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