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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安: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22 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12 次,亲自出席 12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 1 次,亲自出席 1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
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
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
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93,214.65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 111.77%(其
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62,465.57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4,700.20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6,048.88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30,749.08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 10 月 14 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
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2 年 11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
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
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
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戴淑芬
                           2023 年 4 月 26 日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22 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21 次,亲自出席 21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应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 3 次,亲自出席 3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
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
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解释符合市
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
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2 年 3 月 18 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对赵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赵明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
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95,735.52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78.56%
(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63,953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5,568.98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6,213.54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 31,782.52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
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4、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 2021 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
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针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所涉及事项制定了改进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具有可行性。
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按照改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落实相应措
施的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2 年 6 月 9 日,本人对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戴
淑芬女士具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本次增补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
同意提名戴淑芬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22 年 6 月 29 日,本人对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
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要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2022 年 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
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93,214.65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 111.77%(其
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62,465.57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4,700.20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6,048.88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30,749.08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10、2022 年 10 月 14 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
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2022 年 11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
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
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
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能鲲
                                                     2023 年 4 月 26 日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22 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21 次,亲自出席 21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应
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 1 次,亲自出席 1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
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
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解释符合市
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
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2 年 3 月 18 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对赵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赵明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
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95,735.52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78.56%
(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63,953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5,568.98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
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6,213.54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 31,782.52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
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4、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 2021 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
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022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针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所涉及事项制定了改进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具有可行性。
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按照改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落实相应措
施的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2 年 6 月 9 日,本人对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戴
淑芬女士具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本次增补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
同意提名戴淑芬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22 年 6 月 29 日,本人对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
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要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2022 年 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
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93,214.65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 111.77%(其
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62,465.57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24,700.20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6,048.88 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30,749.08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10、2022 年 10 月 14 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
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2022 年 11 月 28 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
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
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
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旭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