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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金融服务协议2014-05-13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150 号


    乙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桥
    住所: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股票简称“五粮液”,股票代码为“000858”。 甲方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
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2、乙方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下属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
〔2013〕512 号文批准筹建,2014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川监管局以川银监复〔2014〕125 号文批准开业,2014 年 4 月 29 日取得四川监
管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197H251150001),2014 年 5 月 5 日取得营业执照(注
册号 511500400000370)正式成立。目前,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亿元。
    3、乙方根据其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意向甲方提供存
款服务、贷款服务、资金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可从事
的其它金融服务。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甲方为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了解并认
可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服务。现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1/5
    一、   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
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资金
安全原则及维护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原则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
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
    二、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的原则,无条
件满足甲方的支付要求。
    2、结算业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
与五粮液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五粮液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
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
他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
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甲方提
供贷款服务。
    4、票据业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
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签发电子商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
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
    5、其他服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
原则协商确定,并按以下标准收取:
    1、甲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
行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幅度水平计算、支付存款利息。
    2、甲方通过乙方办理收支结算业务,按最优惠费率执行。
    3、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贷款业务,发放贷款的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
率适当下浮政策执行(下浮比例在基准利率之下 5%-10%),且不高于中国境内的


                                   2/5
一般商业银行当时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4、甲方从乙方获得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服务时,
执行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种服务的最低费率或最优惠的利率。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
以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以下措施: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存款每日余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五、 风险控制
    甲、乙双方应建立和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
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预警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可控。
    存款业务期间,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月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当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乙方不得用于购买高风险金融产
品;不得向国家政策限制性的行业发放贷款,且甲方对上述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
权和干预权。
    乙方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四
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加相应资本金。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时,由乙方的
母公司对甲方存款余额安全提供承诺保证。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于事件出现之日起 4 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财务管理
部门,主动配合甲方启动和实施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
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
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
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3/5
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
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乙
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
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
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法院裁决。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5
    此页无正文,下为签字页




甲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4 年 5 月 9 日                   20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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