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五 粮 液:关于收到《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事项的公告2016-03-19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6/第 001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关于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岚渊、尹孝原、尹钢(以下简称“原告”)
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
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诉请停止使用并返还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鼓楼街 16 口明
代酿酒窖池及支付酒窖使用费的起诉”。关于该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5/第 007 号)、
2015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民事裁定结果公告》(2015/第 037 号)
及 201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5/第 039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 161 号《二
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原告与我公司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报告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 161 号《二审案件应诉通


                                       1
知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