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 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傅南平 周友苏 干胜道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