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7/ 第 009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21 日 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4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 15:00-4 月 21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刘中国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5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485,390,8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3,795,966,720 股)的 65.47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01,016,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830%; 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数 284,374,27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4915%。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 13 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 2 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 年度报告 同意 2,485,11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 反对 137,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137,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744,6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230%;反对 137,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385%;弃权 137,3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6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5,183,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6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812,3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420%;反对 60,2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169%;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3,624,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 反对 1,619,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2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253,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5053%;反对 1,619,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4536%;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85,183,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6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812,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419%;反对 60,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169%;弃权 1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484,984,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27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612,9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8861%;反对 270,37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757%;弃权 1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唐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选举增补李曙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2,480,101,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 反对 5,12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弃权 3 160,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1,729,81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8.5184%;反对 5,129,529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1.4368%;弃权 160,1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44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 有公司股份的关联人股东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 为 345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6,856,564 股。 同意 293,689,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90%; 反对 63,01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81%;弃权 153,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9,25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82.2990%;反对 63,014,20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17.6581%;弃权 153,1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的 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483,501,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 反对 17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1,71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130,4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4709%;反对 176,1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493%;弃权 1,712,8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4798%。 表决结果:通过。 4 议案九: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 公司股份并参与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 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 348 人,所持股份数为 2,485,229,927 股。 同意 2,484,869,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反对 35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498,58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8991%;反对 35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1001%;弃权 2,6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琪、钟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