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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03-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粮液
保荐代表人姓名:滕强                     联系电话:0755-2397635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启群                   联系电话:021-3867675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滕强、胡祎超、康欣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4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核查公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会召开通
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
                                                        √
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
                                                                            √
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检查公司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相关内控制度及公司治理
制度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
                                                       √
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
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     √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     √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检查相关的董事会记录、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
公司的实际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
                                                       √
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
                                                       √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等;核查关联交易合同,关注关联交
易内容、性质和价格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
                                                       √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
                                                       √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
                                                                       √
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
                                                                       √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每月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
                                                       √
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
                                                                       √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
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
                                                       √
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
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
                                                       √
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承诺事项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第 34 条所列):关注行业动态;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复制有
关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财务资料等;搜集公开信息、查阅公告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
                                                       √
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检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
募集资金使用合规,经营较为稳健,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保荐机构将继续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继续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事项,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滕强




                                                             刘启群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