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9/ 第 028 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 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9 月26 日-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 15:00-9 月 27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林 董事、总经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共 计 41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2,520,523,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81,608,005 股)的 64.9350%。 1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128,717,43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4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6 人,代表股份 391,805,86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939%。 7、公司董事、监事、纪委书记及高管人员共计 15 人出席会议, 见证律师 2 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东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份的比例 同意 2,520,160,477 99.9856% 391,591,844 99.9074% 反对 48,800 0.0019% 48,800 0.0125% 弃权 314,020 0.0125% 314,020 0.08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东所持股份 小股东所持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数(股) 份的比例 同意 2,520,160,477 99.9856% 391,591,844 99.9074% 反对 48,800 0.0019% 48,800 0.0125% 2 弃权 314,020 0.0125% 314,020 0.08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东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份的比例 同意 2,520,160,477 99.9856% 391,591,844 99.9074% 反对 48,800 0.0019% 48,800 0.0125% 弃权 314,020 0.0125% 314,020 0.08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其中:中小股 占出席会议中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东所持股份数 小股东所持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份的比例 同意 2,520,160,277 99.9856% 391,591,644 99.9074% 反对 48,800 0.0019% 48,800 0.0125% 弃权 314,220 0.0125% 314,220 0.08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五: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调整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 占出席会议中 其中:中小股东 股 数(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小股东所持股 所持股份数(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的比例 同意 2,494,519,840 98.9683% 365,951,207 93.3657% 反对 25,689,237 1.0192% 25,689,237 6.5541% 弃权 314,220 0.0125% 314,220 0.0802%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曾从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