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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 粮 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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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现场调研及座谈交流;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
    (六)来电及邮件咨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八) 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接受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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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防止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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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力、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该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职能部门及下
属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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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
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
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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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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