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2 第 01870-2 号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安凯客车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安凯客车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凯客车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天律意 2022 第 01870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他 2022 第 01721 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428 号)所 附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已出具天律意 2022 第 01870-1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现就上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 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4-1-2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凯客车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安凯客车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5、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凯客车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凯客车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意见》问题 8、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江淮汽车认购资 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等情形。(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江淮汽车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 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上述发行 对象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4-1-3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江淮汽车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 2022 年三季度报告, 了解江淮汽车相关财务信息,核查是否具备认购能力; 2、取得并查阅江淮汽车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 金来源情况的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及无计划减持安凯客车股票的承 诺函》; 3、查阅安凯客车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核查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关联方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是否存在减持发 行人股票情形。 一、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江淮汽车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 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根据申请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由江淮汽车认 购,江淮汽车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江淮汽车2022年9月30日相关财务数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847,697.47 负债总额 3,353,497.88 净资产 1,494,199.60 货币资金 1,134,677.12 注:以上数据摘自于江淮汽车2022年三季度报告,尚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江淮汽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货币资金 分别为4,847,697.47万元、3,353,497.88万元、1,494,199.60万元和1,134,677.12 万元,资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江淮汽车已出具《关于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的承诺》: 4-1-4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公司拟认购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凯客车”)2022年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就认购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如下:1、本公司认购资 金来源均系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 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的情形;2、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安 凯客车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形;3、本公 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安凯客车、安凯客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4、本公司不存在通过与安凯客车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 金的情形;5、本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形”。 综上,江淮汽车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安凯客车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江淮汽车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 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上述发行对象出具承诺 并公开披露 安凯客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 年 8 月 16 日)。经核查,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即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对象江淮汽车及其控 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安凯客车股票的情况。 江淮汽车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及无计划减持安凯客车股票的承 诺函》: “本公司拟认购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凯客车”)2022 年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现就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及无计划减持安凯客车股 票的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所取得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 4-1-5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 述股票锁定安排;2、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即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 持安凯客车股票的情形;3、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在参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前持有的安凯客车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安排任何减持安凯客车股票的计划;4、本公司不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安 凯客车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安凯客车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安凯客车 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江淮汽车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江淮汽车已出具相关承 诺,公司已公开披露上述承诺。 《反馈意见》问题 9、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不 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是否充分。 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披露情况,安凯客车与其控股股东江淮汽车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认定依据充分。 《反馈意见》问题 10、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 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 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反馈意见》问题 11、《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材料称公司 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前述结论中对“重大行政处罚” 4-1-6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界定标准,并对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相关凭证; 4、查阅了公司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出具的关于最近 36 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面说明。 一、“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 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 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 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标准应当为,“较大 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所得”、“降低资质、吊销许可证件”、“责令 停产、关闭、限制从业”等可构成“较重”标准的情形。 4-1-7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但处 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除外。 二、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包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企查 查、天眼查等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规定之“(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 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 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反馈意见》问题 12、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请申请人、保荐机构、申请 人律师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7 落实。同时,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对公司相关汽车回购担保以及其他对合并报表以外主体提供的担保 (如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相关担保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三)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4-1-8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披露情况,发行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中所提 供的回购安排与传统意义上基于债务人自身利益并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对 外担保存在区别,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合并报表以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7的监管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意见期间发行人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安凯客车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安凯客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安凯客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凯客车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凯客车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 省国资委通过江汽控股控制江淮汽车,进而控制安凯客车。 五、关于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安凯客车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情 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4-1-9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淮汽车 底盘、配件及其他 897.20 4,558.08 9,849.62 13,880.42 江淮铸造 配件 50.53 72.01 167.78 353.16 安徽凯翔 座椅 1,406.01 2,617.10 3,108.30 3,112.64 湖南亚太 配件及设备 545.84 1,662.57 1,509.18 1,087.66 安凯车桥 车桥 - - 1,068.59 3,399.87 兴业餐饮 餐饮 - - 789.65 640.07 兴业汇众 食品 - - 4.50 109.88 江汽物流 运费 45.39 - 30.58 186.38 合肥制管 配件 24.91 40.45 49.36 168.94 黄山工贸 配件 - - 276.59 303.97 福臻车体 设备 4.66 48.22 - 32.14 合肥汇凌 配件 5.32 3.66 - - 江汽进出 食品 - - 4.83 48.96 口 银联重工 配件 - - 13.81 1.58 江汽印刷 印刷业务 15.34 - 33.37 21.83 星瑞齿轮 配件 41.39 51.02 11.46 32.86 技术学院 培训费 - - - 0.03 江汽控股 融资费用 135.43 229.56 183.06 17.40 江淮担保 融资费用 - 11.65 3.04 - 中安租赁 咨询服务费 76.23 - 880.32 406.96 合肥美桥 配件 - 90.07 - - 江淮专用 配件 - 7.14 - - 中安保理 融资费用 - - - 617.57 江来制造 劳务 - - - - 江淮集团 其他 14.26 - 18.57 - 医院 合计 3,262.52 9,391.53 18,002.61 24,422.3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4-1-10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淮汽车 配件及其他 1,942.86 8,081.85 10,436.80 10,963.34 昆明客车 整车及其他 -0.11 11.34 11.43 -39.48 安凯车桥 配件 - - 788.16 2,159.50 安凯车桥 租赁费 - - 215.39 284.67 合肥汇凌 配件 12.54 14.06 9.96 15.35 合肥和瑞 配件 2.28 4.24 3.99 6.53 兴业餐饮 水电费 - - 40.29 42.73 配件销售、租赁 安徽凯翔 67.68 93.06 76.15 70.07 及水电费 达清客车 整车及其他 - - 79.65 2,398.77 合肥同大 其他 - 3.79 8.86 - 中安保理 咨询费 5.76 - 116.77 - 安庆振风 配件 7.47 7.86 - - 江淮阜阳 整车及其他 2,530.03 603.26 - - 江淮华霆 劳务费 4.99 6.38 - - 江淮专用 劳务费 - 30.27 - - 江汽物流 整车 - 418.58 - - 充电运维、整车 六安惠民 1,016.21 1,425.92 - 18.30 及配件 湖南亚太 配件 3.47 - - 0.61 江来制造 劳务费 318.30 - - - 合肥制管 配件 10.26 - - - 合计 5,921.74 10,700.61 11,787.45 15,920.39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提 供关联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担保余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方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江淮 11,500.00 12,000.00 13,000.00 13,600.00 2016 年 03 月 17 日 2025 年 09 月 02 日 汽车 江汽 8,000.00 24,000.00 24,000.00 - 2020 年 04 月 21 日 2023 年 04 月 20 日 控股 江淮 - - - 10,000.00 2018 年 04 月 25 日 2020 年 04 月 25 日 汽车 4-1-11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淮 - - - 10,000.00 2018 年 05 月 14 日 2020 年 05 月 13 日 汽车 江淮 - - - 10,000.00 2018 年 07 月 09 日 2020 年 07 月 06 日 汽车 江淮 - - - 10,000.00 2018 年 09 月 20 日 2020 年 09 月 14 日 汽车 江淮 - - - 6,000.00 2019 年 08 月 22 日 2021 年 08 月 22 日 汽车 江淮 4,900.00 - - - 2022 年 05 月 30 日 2025 年 05 月 30 日 汽车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拆入 江淮汽车 8,000.00 2022 年 04 月 19 日 2023 年 04 月 19 日 江淮汽车 8,000.00 2022 年 04 月 19 日 2023 年 04 月 19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2 年 04 月 13 日 2023 年 04 月 13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2 年 04 月 07 日 2023 年 04 月 07 日 江淮汽车 1,500.00 2021 年 12 月 08 日 2022 年 12 月 08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21 年 11 月 16 日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21 年 10 月 22 日 2022 年 10 月 22 日 江淮汽车 4,000.00 2021 年 09 月 09 日 2022 年 09 月 09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1 年 05 月 31 日 2022 年 05 月 31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1 年 05 月 27 日 2022 年 05 月 27 日 江淮汽车 8,500.00 2021 年 04 月 27 日 2022 年 04 月 27 日 江淮汽车 8,000.00 2021 年 04 月 23 日 2022 年 04 月 23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20 年 11 月 12 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20 年 10 月 21 日 2021 年 10 月 21 日 中安租赁 4,900.00 2020 年 09 月 17 日 2021 年 09 月 18 日 江淮汽车 4,000.00 2020 年 09 月 03 日 2021 年 09 月 03 日 江淮汽车 8,500.00 2020 年 05 月 19 日 2021 年 05 月 19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0 年 04 月 08 日 2021 年 04 月 08 日 江淮汽车 7,000.00 2020 年 04 月 03 日 2021 年 04 月 03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20 年 03 月 27 日 2021 年 03 月 27 日 4-1-12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安租赁 3,600.00 2020 年 03 月 20 日 2021 年 03 月 20 日 中安租赁 10,000.00 2020 年 03 月 17 日 2021 年 03 月 17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19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5 日 江淮汽车 5,000.00 2019 年 11 月 12 日 2020 年 11 月 12 日 中安租赁 3,600.00 2019 年 10 月 22 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 江淮汽车 4,000.00 2019 年 09 月 04 日 2020 年 09 月 04 日 中安租赁 4,000.00 2019 年 07 月 17 日 2020 年 07 月 17 日 中安租赁 6,000.00 2019 年 07 月 15 日 2020 年 07 月 15 日 江汽控股 30,000.00 2019 年 06 月 06 日 2020 年 06 月 05 日 江汽控股 30,000.00 2019 年 06 月 06 日 2021 年 06 月 05 日 江淮汽车 8,500.00 2019 年 05 月 29 日 2020 年 05 月 29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19 年 04 月 25 日 2020 年 04 月 25 日 中安保理 10,000.00 2019 年 04 月 25 日 2020 年 04 月 25 日 江淮汽车 7,000.00 2019 年 03 月 27 日 2020 年 03 月 27 日 江淮汽车 9,000.00 2019 年 03 月 01 日 2020 年 03 月 01 日 中安保理 7,000.00 2018 年 12 月 18 日 2019 年 12 月 18 日 中安保理 3,000.00 2018 年 12 月 18 日 2019 年 12 月 18 日 4、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中安保理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中安保理按照公司提供的融 单信息向融单持有人付款,到期公司支付融单金额。2019 年度累计融资金额为 1.89 亿元,融资余额为 0.39 亿元。2020 年度,累计融资金额为 2.62 亿元,年 末融资余额为 1.73 亿元。2021 年度,累计融资金额为 3.17 亿元,年末融资余 额为 1.09 亿元。2022 年 1-9 月,累计融资金额为 0 亿元,6 月末融资余额为 0 亿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关联 名称 方 账面 坏账 坏账 账面余 坏账 账面余 坏账 账面余额 余额 准备 准备 额 准备 额 准备 应收 昆明 - - - - - - 6,050.01 605.00 票据 客车 4-1-13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应收 昆明 132.35 10.51 1,340.53 666.32 1,721.37 516.02 8,262.35 826.24 账款 客车 应收 安凯 - -- - - - - 113.52 5.68 账款 车桥 应收 江淮 15.51 0.78 9.49 4.58 61.75 5.32 69.79 4.79 账款 汽车 应收 安徽 1.06 0.05 0.71 0.04 3.99 0.20 7.14 0.36 账款 凯翔 应收 合肥 4.98 0.25 5.81 0.29 4.92 0.25 3.66 0.18 账款 汇凌 应收 合肥 0.23 0.01 0.93 0.05 2.50 0.13 0.75 0.04 账款 和瑞 应收 达清 - - 366.27 131.00 366.27 57.74 366.27 23.59 账款 客车 应收 江淮 215.02 10.75 87.37 4.37 - - - - 账款 阜阳 应收 六安 340.00 17.00 269.74 13.49 - - - - 账款 惠民 其他 中安 应收 - - 124.00 37.20 124.00 12.40 - - 租赁 款 其他 江淮 应收 - - - - - - - - 汽车 款 其他 达清 应收 - - - - 472.75 101.51 376.83 33.60 客车 款 其他 江汽 应收 - - - - 0.30 0.02 - - 控股 款 其他 江淮 应收 - - 11.47 0.57 - - - - 专用 款 其他 江淮 应收 12.39 0.62 华霆 款 其他 江来 应收 114.78 5.74 制造 款 预付 江淮 87.57 - - - - - - - 账款 汽车 预付 江淮 2.00 - 1.73 - - - - - 账款 铸造 预付 江淮 - - - - - - 2.43 - 款项 有限 4-1-14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预付 达清 5.96 - 账款 客车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付票据 江淮汽车 400.00 915.00 552.00 - 应付票据 安徽凯翔 453.00 196.84 1,180.00 750.00 应付票据 安凯车桥 - - - 500.00 应付票据 福臻车体 30.00 - - - 应付账款 安徽凯翔 907.42 1,523.57 966.81 1,043.72 应付票据 合肥制管 - 6.10 - - 应付票据 星瑞齿轮 - 15.00 - - 应付账款 湖南亚太 364.42 775.97 1,067.02 393.08 应付账款 安凯车桥 - - - 1,271.82 应付账款 合肥制管 34.10 26.39 66.33 177.95 应付账款 银联重工 - - - 25.26 应付账款 江汽物流 10.46 - - 4.06 应付账款 黄山工贸 31.45 - - 17.60 应付账款 江淮汽车 14.03 - 3.89 3,718.20 应付账款 江淮铸造 56.95 8.20 7.49 35.45 应付账款 福臻车体 1.64 28.00 13.58 - 应付账款 星瑞齿轮 46.77 - - 0.21 应付账款 合肥汇凌 6.58 2.47 - - 应付账款 江淮专用 - 8.07 - - 其他应付款 江汽物流 - - - 40.00 其他应付款 中安保理 6.11 10,928.49 17,300.00 3,900.00 其他应付款 昆明客车 - 20.00 20.00 20.00 其他应付款 江淮汽车 - - - - 其他应付款 达清客车 - - - 1.75 合同负债 江淮汽车 - - 3.25 - 合同负债 江淮阜阳 - - - - 其他流动负债 江淮汽车 - - 0.42 - 其他流动负债 江淮阜阳 - - - - 应付账款 江汽物流 - - - 4.06 4-1-15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安凯客车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是按照市场规 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进行,其价格是参考市场价格或者依据国家定价所确定, 不存在损害安凯客车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认为,安凯客车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所律师认为,安凯客车及其控制的公司、单位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 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安凯客车近三年 及一期依法纳税,无行政处罚记录。 七、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鉴于对安凯客车上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凯客车本次发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已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即可实施本次发行。 4-1-16 安凯客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李成龙 音少杰 朱亚琴 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