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12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天山股份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9]第 15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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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天山股份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9]第 15 号
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
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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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 14:30 时在乌
鲁木齐市河北东路 1256 号天合大厦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天山股份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股东代表签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84,093,34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6.1603%,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3 人,代表股 份
482,075,5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67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2 人,代表股份 2,017,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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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天山股份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签名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
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
以下 5 项议案:
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9 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5、《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查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
场)》,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数据,上述 5 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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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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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
有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邵丽娅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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