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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2020-04-11  

						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号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4 月 8 日,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新疆和静天山金特矿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微粉公司”或“该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
民事裁定书【(2020)新 2827 破申 1 号】,裁定受理矿微粉公司破
产清算申请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破产清算概述
    经本公司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
议案》,同意矿微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新
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33 号)。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
新 2827 破申 1 号】,裁定受理矿微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新 2827
破申 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矿微粉公司以债务人身份向本
院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具有
管辖权。现有材料显示,申请人矿微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有
者权益为负数,可以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
产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的有关规定,裁定“受理新疆和静天山金特矿微粉有限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新 2827 民
破 1 号】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矿微
粉公司破产管理人。
     四、事件影响
     1、矿微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有利于减少该公司进一步亏损,
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无重大影响。
     2、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矿微粉公司提
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矿微粉公司的
资产、负债等事项须与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以交接时点为节点,本
公司对该公司丧失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矿微粉公司
破产对本公司的最终影响金额需待破产清算完成后方能确定,本公司
将依据最终清算结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作为其股东和债权人将积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积极维护本公司的权利并根据破产
清算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新
2827 破申 1 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新 2827
民破 1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