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需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新 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在仔细审阅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云飞、李 薇、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