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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6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履历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不存
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或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同意提名孔祥忠、陆正飞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有关材料将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核备案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云飞、李薇、占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