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公司关于制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 有助于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制定并实施上述管理办法。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孔祥忠、陆正飞、占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