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09-25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区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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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白杨沟村;法定代表
人:赵新军;公司注册资本 10.49 亿元。
(二)公司治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良好互动的投资者关系,严格有效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诚信经营,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
作,切实保障股东与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确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相关制度。公司治理
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二、实施新疆区域超额利润分享的目的
为顺应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本投资
公司改革试点,认真贯彻落实集团“4335”指导原则,以激发内生动力、
提升效益为中心,建立经营层、员工利益和企业效益正相关关系,充分
激发调动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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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中国建材集
团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
改革〔2019〕379 号)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激励体系,进一步支持公
司业务战略目标的达成,主要目的为:
(一)高度绑定,正向引导:强化股东、员工、公司利益高度一致,
提升主观能动,关注价值提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牵引业绩,实现目标:通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激励与公司关
键业绩目标的强链接,牵引财务目标达成,助力战略目标实现。
(三)完善机制,提升竞争:健全并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强化关键
团队的保留和核心人才的吸引,提升人才竞争力。
三、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可行性
(一)公司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实行了经理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和薪酬福利制度体
系。
(二)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
(三)公司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
职责明确,运行规范。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 3 年未发生
财务、税收、党纪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重大收入分配违规
违纪事项。
(五)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岗位管理体系,岗位序列清晰、岗位职责
明确。
(六)2021 年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近 3 年税后利润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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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近 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上。
四、新疆区域超额利润激励范围及对象
(一)本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激励范围为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中新疆区
域业务(含总部)。
(二)激励对象重点针对公司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
理骨干人员,具体为: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
2、公司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新疆区域所属事业部中层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新疆区域各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由集团及各级企业派出的专职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
亲属;
3、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五、激励额度和原则
(一)超额利润被授予后,进入行权期,每期兑现指标实现后,目
标利润高于经营业绩考核的年度目标考核值,且高于上一年度实际水平
和本企业近 3 年平均水平的部分为超额利润。
(二)一个激励周期内授予的激励权益不超过激励计划实施当年超
额净利润的 60%,且每年实际行权或激励兑现的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
税后净利润的 10%。
(三)一个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周期内,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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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激励对象上年度薪酬总水平(含
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不含其他中长期激励所得)的 150%。
(四)激励期间激励对象岗位发生变化的,激励权益也随之变化;
在行权期工作不足半年的,不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兑现;超过半年但不
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数兑现激励权益。
(五)公司决策机构可在激励期间各年度调整激励对象,每年调整
激励对象不超过上年度激励对象人数的 10%。
六、激励方案的期限及业绩考核标准
(一)本次超额利润分享计划实施周期为 4 年(自董事会通过激励
计划之日起不超过 48 个月),分别是:自董事会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权益授予等待期;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超额利润分享行权期,分三批次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后行权。
(二)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新疆板块业务达到权益授予等待
期业绩指标,则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进入行权期。
(三)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行权期,每期解锁本
次激励总额的 1/3。且每期兑现实际金额符合本方案的其他要求。
(四)在行权期每个期末,达到兑现要求的前提下,且不会导致行
权条件不能满足的、亦未突破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部分激励权益允许在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科目以余额列示。
(五)在行权期每个期末,若未达到兑现要求的,或者没有实现公
司年度考核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目标的,当期激励权益失效。
(六)方案内涵盖的公司新疆区域下属子企业,未完成子企业年度
目标的,该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参与激励,亏损子企业的相关人员不参
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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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方案采取新疆区域业务总体达到业绩目标条件、提取激励总
额,再按相关约束条件差异化分配的方式进行。个人分配限额按照本方
案五(一)、五(二)、六(五)进行约束。
(八)业绩条件
1、等待期业绩指标的选取
权益授予等待期绩效指标的选取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保证
股东收益;(2)是兼顾考虑企业目前发展阶段的情况下强调推动企业持
续增长。
选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选取
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反映企业发展成效的指标。
2、行权期业绩指标的选取
选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选取
总资产周转率作为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选取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
反映企业发展成效的指标。
每个行权期上述指标高于前一年实际值和三年平均值且完成行权期
设定值则视为达到行权条件。
3、指标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要业务
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2)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3)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
员平均人数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价、新规定)-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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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七、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方案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方案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有权按本方案的相关
规定,终止向激励对象发放尚未行权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
2、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其激励资格、追回已
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严重违反公司内控合规管理或管理制度、不移交职务
成果,利用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在公司外部参
与公司竞争或者有损公司利益的商业行为。
(5)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因上述情形导致激励对象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情形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关系的。
(7)其他因激励对象的不当行为、过失、违法违规等,给公司造成
较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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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由公司终止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
4、公司确定本方案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
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5、如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时,或
者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
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有权终止其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资
格。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公司应当根据本方案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
权。但若因外在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
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8、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方案信息披露等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严
格遵守《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约定,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要求完
成所承诺的业绩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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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在行权后 3 年内离职的,应当在自离职之日起 3 年内不
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否则,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
方案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
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终止激励资格时,激励对象应返
还已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全部收益。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违反忠实义务,违反职业道德,有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移交职务成果,利用公司技术
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在公司外部参与与公司竞争或者有
损公司利益的商业行为。
(5)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因上述情形导致激励对象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情形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
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八、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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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方案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方案调整、变更及终止有关规定
公司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
和规定的审核程序。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考核指标未达标,根据约定或规定应当终
止方案实施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法律事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
机构对激励方案涉及的数据、结果等事项出具否定意见的。
(五)激励期间发生兼并重组以及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导致企业
股权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方案实施的情形。
十、监督与管理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对激励期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兑现细则及兑现方案进行审议;各部门
及机构做好激励过程监督工作。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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