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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股份: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2-15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
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秉承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对外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提供的须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须披露环境信息的收集、汇总、核
实、确认,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须披露的环境信息,以确保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


                      第二章    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时在定期报告、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
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
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
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决定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且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
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环境信息收
集、汇总和审核工作,并对是否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判断。
如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并将相关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再次进行甄
别,在甄别过程中,公司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所属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询
问和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事
项形成公告文本,经公司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定,公司董事长、总
裁等相关领导签发后披露。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涉及需披露的环境信息由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
负责提供,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核,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
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当披露的有关环境信
息,由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控部门负责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编制,
生态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审定。编制的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对导致环境
信息出现违规披露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中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信息
披露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除绩效考
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
动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