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公司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 办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修 订,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激发企业经理层成员的活力和动 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修订上述管理办法。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孔祥忠、陆正飞、占磊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