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22-07-0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大成律所”)接受中广核
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资
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大成律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进程的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方立广 闫丽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