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相关制度、规则修订案2023-02-16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规则、制度修订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总经理工作细则
序号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第一条 为完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加强党的领导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深化中国特色
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权责法定、
平,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 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
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 治理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1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平,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营层成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广核 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准则》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
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 本公司设党委书记、总经
第六条 本公司设党委书记、总经理、
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济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
师、总工程师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
2 程师、总经理助理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
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依
员依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聘任或解
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聘任或解聘。
聘。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3 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
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拟
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研究和
4 共同研究,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和总经
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公 理职权范围内其他重要议题的重要平
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 台,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行。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议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 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
5
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 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
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员主持会议。 受托主持会议的人员应于会前就审议议
题与总经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
围如下: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如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下:
作重大事项;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案; 重大事项;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 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
弥补亏损方案; 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研究决 亏损方案;
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研究决定
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常
(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施办法》中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七)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或审议的事项; 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坚持决
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一般经过以下程
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公司
经理层成员、公司相关部门、成员公司
等,提出拟提交办公会研究讨论的经营
管理事项动议或者工作建议。
(二)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
险评估的基础上,议题方案一般由公司
主办部门研究拟订。属于成员公司动议
事项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商有关成员公
7 无 司拟订方案。议题方案主管部门应根据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议题方案一般在总经理、有关分
管领导范围内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对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事项,可以事先听取党委书记、董
事长的意见。
(四)总经理办公会应采用会议(包括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应
严格按照议题和程序逐项进行,未经主
持人批准,不得临时增减议题,变更议
程和汇报人员。原则上,未提前发起总
经理办公会议题审批流程的议题不得安
排上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问题实
行民主集中、总经理负责的原则,出席
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酝
酿讨论并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
8 无 明确意见,由总经理归纳出席会议成员
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总经理有最终
决策权。
列席人员应会议要求或经会议主
持人同意可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9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内容略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内容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律与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法律商务部负责
10
负责解释。 解释。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广核核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广核核技术发
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1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法(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范性文件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
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2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 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 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
的规定; 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
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独
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
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 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取得
相关规定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 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选人: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4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系;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系亲属;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亲属;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职;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具有
他人员。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的附属企业。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合下列条件之一: 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5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
博士学位。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6 第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第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 十六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事会的书面意见。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
第十八条 深交所在收到前条所述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
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
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交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所异议函的内容。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
7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
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所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
的情况进行说明。
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当 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当充
充分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分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权;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议权; 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8
征集投票权; 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六)项
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 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 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
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一)提名、任免董事;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四)董事的提名、任免; 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9 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七)委托理财、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投资;
意见;
(八)提供财务资助;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新项目、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的影响;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十一)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案;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十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者合法权益;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会计差错更正;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
(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聘; 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十六)管理层收购; 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七)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
(十九)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十)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
方案;
(二十一)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
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二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10 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如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确、清楚。如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董事的意见分别通报股东大会。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公司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
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11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
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
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
外。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定时除外。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
行披露。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
12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披露的其他利益。
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能引致的风险。
独立董事享有要求公司为其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
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
13 情形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
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
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述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
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
的工作;
14 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
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
(四)现场检查情况;
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
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
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
他工作;
料共同存档保管。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
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
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
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
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
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
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1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际情况予以制定。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息;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
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
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 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3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
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本原则是: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和行为准则。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
公平对待所有的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4 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择性信息披露。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三)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
会、提供便利。
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但不应违反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信息披露的规定。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
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度宣传和误导。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
的市场生态。
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要内容包括: 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
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作机制;
5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
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系管理活动;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 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以及管理层;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 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经常联络。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
(三)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 以及变动等情况;
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活动。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四)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及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除外);
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三)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分配等;
6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四)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绩、股利分配等; 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变化等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五)企业文化建设; 等;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
战;
(十)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或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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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不得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
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括但
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 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
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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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活动。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绝回答。 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
30 日内应禁止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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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特殊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特殊情况需经董事
情况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