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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4月)2011-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财务经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披露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
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司应真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编制、审核、传
递、披露等各环节中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知悉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单位、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按《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实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对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对违规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
收益追缴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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