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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暂行办法(2011年4月)2011-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工作要求,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
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促进公
司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
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
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调研员(公司副职级)、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管人员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高管人员所承担
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其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促进公司效益和竞争
能力的提高,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相挂钩,年薪水平既与高管人员承担
的职责、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年薪水
平相适应。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提高高管
人员积极性,规范高管人员行为。
                        第二章   年薪构成
    第五条     高管人员年薪结构: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
部分。即: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
    第六条     基薪是高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不
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薪,按不高于公司在岗职
工当年平均工资的 3 倍确定。
    (二)其他高管人员的基薪,按不超过总经理基薪的 80%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高管人员完成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获得的风
险责任报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绩效年薪,根据绩效考评结
果计算确定。
    (二)其他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绩效考评结果,并综
合考虑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不超过总经理绩效年薪的 80%确定。
    第八条     年度内,公司高管人员工作特别突出,董事会认为有必
要给予奖励的,可以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年薪,具体标准由董事会确
定。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公司自身特点,以净利润因素
(A)、净资产收益率因素(B)、发电量因素(C)、主营业务收入因素
(D)、安全生产目标因素(E)为关键因素绩效指标,各指标目标值
均以董事会确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含调整计划)为基准。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考核系数(Z)。
    Z=[A*30+ B*30+ C*10+ D*10+(1-E)*20]/100
    A=当年实际净利润/当年目标净利润
    B =当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当年目标净资产收益率
    对于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而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新开工项目,可
根据项目投资资本金所影响的财务费用增加额,对当年实际净利润和
净资产收益率予以修正,并按修正值考核计算。
    C =当年实际发电量/当年目标发电量
    D =当年实际主营业务收入/当年目标主营业务收入
    E:安全生产目标取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事故类别确定。公司发生特大事故 E =100%;发生重大事故 E
=60%;发生较大事故 E =20%;人身死亡事故 E =5%*X,X 为次数。
    第十条     绩效考评程序: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结论,经由审计委员会予以确认,然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按照年度考评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绩效年
薪,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的,当事人扣除全部绩效年薪,其他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扣减 10%。


                     第四章   年薪支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年薪,实行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的办法。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每月按基薪的十二分之一领取月薪。
    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公司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
年薪的 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 4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兑
现,存入高管人员年薪专户。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风险保证金,在其任期期满或离任审计没有
发现问题时,由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连同本息一并支付给
其本人。高管人员任期内因经营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或因决策失误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视情况扣减风险保证金,扣减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
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高管人员任期未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辞职或调出集团公司系
统的,其当年应得的绩效年薪到年底结算,并按应得数的 20%扣减。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应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
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除董事会同意领取的收入
外,不得在本公司和公司所属企业领取年薪以外的其他任何工资、奖
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现有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