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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
应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
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
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
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
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
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