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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1-05-25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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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01110814810113BJ-03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
或“公司”)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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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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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以现场会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在武汉召开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之后,
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武汉光明万丽酒
店三楼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8 号)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
【1,874,602,3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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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8、《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定向开发建设湖北能源调度大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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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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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赵    怀      亮




                                        承办律师:

                                                            陈     浩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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