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2011-06-0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
人在董事会对《关于投资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前,
已审阅该议案相关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公司投资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热电”)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投资高新热电符合本公司目前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是公司正常的商业
行为,有利于公司巩固和提升省内电力市场份额,使公司进入城市供热业务领域,
延伸公司火电产业链。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肖宏江、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国勇兼任高新热电现有股东之
一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董事;而且本公司董事刘海
淼在长源电力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任职,为关联董事,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肖宏江、刘海淼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
易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合理,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投资高新热电。
独立董事 尹光志 张龙平 韩慧芳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